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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打多久

根據提供的信息,打官司所需的時間因案件類型和審理程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基於提供信息的時間概覽:

1.立案階段: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通常在七日內立案。

2.審理程式:

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審結。

普通程式:一審判決通常在六個月內作出。

二審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作出判決。
3.特殊情況:

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在特殊情況下,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審程式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三個月。
4.申訴和執行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申訴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執行程式: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訴期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執行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執結。
這些時間框架提供了對打官司可能所需時間的概覽。然而,實際時間可能因案件具體情況、法院工作量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