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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的流程

行政官司的流程大致如下:

起訴。原告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以及明確的被告。

受理。人民法院將在收到起訴狀後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條件包括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且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答辯。被告在規定日期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將答辯狀副本傳送給原告。

審理。人民法院將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

宣判。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當庭宣判的,應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或裁定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或裁定書。

抗訴。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再審申訴。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再審或申訴,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決定再審或接受申訴。

執行。一旦判決或裁定生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是打行政官司的基本流程,具體操作請諮詢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