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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期限

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果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三十日。不過,法律或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例如,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些期限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但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