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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法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在直接選舉中,有三種投票方式,即設立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和設立流動票箱選舉委員會應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來確定具體的投票方式。在直接選舉時,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在間接選舉時,則由各該級人大主席團主持。各級人大代表選舉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選擇棄權。選民在得到選舉委員會的同意後,可以委託他人投票。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如果多於投票人數的則為無效票,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則為有效票。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如果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則為無效票,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則為有效票。在直接選舉時,如果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則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在間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將另行選舉。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各該級人大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各級人大代表依法選舉產生後,要經過法定程式進行代表資格審查並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予以確認和公告,這時,整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才最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