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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出示身分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遇有特定情形之一,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些情形包括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時、在特定公共場所需要查明身份時,以及其他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

公民有配合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法定義務。如果公民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可以出示其他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如居住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或者提供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進行身份查驗。

如果公民拒絕配合查驗身份,且涉嫌違法犯罪,警察可以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或實行現場管制時強行帶離現場或立即予以拘留。公民如果認為民警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或撥打110投訴,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因此,公民在遇到警察查驗身份證時,應理性、冷靜地配合警察的檢查,避免造成誤會或拒不出示身份證件,以免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