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揎草

"揎草"是明朝法律《大誥》中的一種酷刑,專門用於懲治貪官、打擊腐敗、整頓吏治。這種刑罰的操作方法是將貪官污吏的人皮剝下來,做成鼓或者在人皮內部填充稻草後做成人皮稻草人,立於衙門口或當地土地廟之內,用於警示各級官吏,杜絕貪贓枉法行為。

剝皮揎草的適用範圍是貪腐官員,具體來說,是針對犯贓滿六十兩以上的官吏實施該酷刑。明朝初年貪污腐敗現象十分嚴重,從縣官到朝廷重臣幾乎都存在貪污這一現象,朱元璋為了穩固自己的江山,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便使用這一嚴厲政策去給各官吏施壓。

然而,這種酷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震懾作用,但其手段過於殘忍,並不值得提倡。明朝的貪官污吏問題是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其根源在於制度出現了問題,主要是明代官員待遇太低,但朱元璋更多地依賴於簡單粗暴的手段來反腐肅貪,治標不治本,導致了重典之下反腐肅貪成效不理想,貪官污吏層出不窮、貪污腐敗現象屢禁不止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