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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無權代理而成立的合同。即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所訂立的合同。這類合同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生效。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殘疾人士)訂立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生效。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這類合同需要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生效。

這些合同的共同特點是,它們在成立時存在一定瑕疵,如缺乏必要的授權或處分權,因此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如被追認或取得處分權)後才能成爲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