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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作用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

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刑法關於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例如,教唆方法比較惡劣,對被教唆的人影響力大,教唆他人所犯之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者對未成年人進行教唆的,應視為起主要作用,以主犯論處。

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應當按照刑法關於從犯的處罰規定處罰。例如,教唆方法比較緩和,或者對被教唆的人影響力不大,以及對專業化的犯罪組織(如委託「包稅」走私中的通關公司)實施教唆的,提起犯意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都不是主要作用,應以從犯論處。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例如,教唆犯的教唆沒有起到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結果。

總的來說,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處罰取決於其在犯罪過程中的角色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