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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什麼權力

教師在其職業活動中享有多種權利,這些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許可與保障。教師的權利包括:

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最基本權利,包括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以及按照教育目的和教學大綱要求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教育,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科學研究權。教師有權從事科學研究、參與學術交流,加入專業的學術團體,並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指導評價權。教師負責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並公正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報酬待遇權。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參與民主管理權。教師可以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進修培訓權。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這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

這些權利是教師在履行其職責時所必需的,同時也是保障教師職業發展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