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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是什麼

明朝的官制是一個複雜而精細的政治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中樞官制。明朝中樞官制的核心是內閣六部。內閣最初僅作為皇帝的顧問機構,但在明仁宗時期開始加強,到了明世宗、神宗時期,內閣首輔的權力達到了頂峰,實際上行使宰相的職能。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負責國家的日常行政事務。

地方官制。明朝在地方上實行省、府、縣三級行政體制。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負責一省的行政事務,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負責司法和監察,都指揮使司(都司)負責軍事。

軍事官制。明朝實行衛所制,軍官的地位取決於其所統率的軍隊數量。錦衣衛作為特務機構,負責監察百官和萬民。

監察機構。都察院是中央的司法監察機構,下設左右督御史、副御史和僉御史,負責監察工作。六科給事中負責監督皇帝交辦的工作執行情況,以及官員的選拔和審判。

其他重要機構。五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分別負責司法、祭祀、宴享、宮廷事務和外交。詹事府輔助太子,太醫院管理宮廷及貴族的診斷和製藥。

明朝官制在繼承前代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和發展,特別是內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