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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是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時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企業應根據職工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的長度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而定,例如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員工,可以獲得六個月的醫療期;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員工,醫療期的長度則根據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不同,如五年以下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等。

在醫療期內,職工可以獲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醫療期超過六個月,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這些救濟費的標準根據本企業工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50%,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50%~60%,三年以上者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