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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割日

期貨交割日是指期貨契約到期時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他們無權將持倉保持到最後交割日,若不自行平倉,其持倉將被交易所強行平掉。只有向交易所申請並獲得套期保值資格的現貨企業,才能將持倉保持到最後交割日,並進入交割程式。

期貨交割日的具體確定方式可能因交易所和期貨品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來說,期貨契約的交割日是契約月份的最後交易日後的三個交易日,實行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方式。例如,上期所規定的最後交易日為契約月份的15號(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則交割日為16-18號;大商所鄭商所規定最後交易日為契約月份的第10個交易日,交割日則為第11-13個交易日;中金所規定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均為契約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後交易日或交割期內遇到法定假日,交割期會相應順延,以保證有五個交割日。此外,某些期貨契約,如股票指數契約的交割採取現金結算方式。具體的交割日和交割方式,需要根據各個交易所的公告和規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