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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書寫

條例式書寫是一種規範性的文書寫作方式,主要用於撰寫法規、規章等正式文書。它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標題。條例的標題一般採用「事由加文種」的形式,如《檔案工作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等,目的是突出主題。

簽署。條例一般由制定機關的黨政機關首長簽署。若需報請上級機關批準,應註明批準日期。自1988年6月起,國務院改變了以普通公文形式發布行政法規的做法,由國務院及各部門領導人簽署發布令發布行政法規。

正文。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組成,分為「章斷條連」式和「一條到底」式兩種寫法。章斷條連式是指第一章為總則,不獨立於各章之前,條數從總則部分開始排下去,最後設一章「附則」。一條到底式則不分章,開頭是第一條,繼之為第二條,直到最後。正文的具體寫法包括開頭、主體和結尾。開頭要交代擬文的目的,突出主題與法定的行政約束力;主體部分寫法較複雜,依據具體內容而定,包括正面規定條文和從反面加以說明的內容;結尾要說明實施要求、生效日期、解釋與修改許可權等。

條例的寫作要求包括熟練掌握方針政策、條文具體明確等。通過這種方式,條例式書寫能夠確保法規、規章等文書的嚴肅性和行政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