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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護人是什麼時候

監護人的確定與個人的年齡和民事行為能力有關。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可以成為法定監護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分別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由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定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監護人的確定與個人的年齡和民事行為能力有關,通常要求監護人年滿十八周歲或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監護人的確定還涉及到法定順序和協定確定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