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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書怎麼寫

民事和解書的寫法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這部分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以參照。

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裏。但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註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以上是民事和解書的一般寫法,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