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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追朔期

民事訴訟的追訴期,也稱為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這一規定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計算,但是,如果自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除非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此外,某些特殊情況下,訴訟時效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和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提起的訴訟或仲裁,時效期間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