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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共有物

民法共有物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由數人按份額比例分享,被稱為共有權。共有權的權利人被稱為共有人,共有權的客體或者說標的物被稱為共有物。共有物的權利主體不是單一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所以在共有權的行使上,或者說在對共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時,應當遵循全體共有人的意志。共有是所有權的一種形態,仍要適用所有權的一般規則,其客體與單獨使用權的客體沒有什麼區別,只是多人享有一個所有權。各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所享受的權利因共有關係的性質而有所不同,有各共有人依份額享受權利的,有各共有人不分份額享有所有權的,與單獨所有權相比,其內容要複雜得多。

共有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解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也就是按份額分配,共有人可按份額享有自己的共有物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等。而在生活中最為常見的共有物所屬類型是共同共有,指兩人以上根據共同關係對共有物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共有關係,例如夫妻共同購房置房、工資還有婚後財產的總和都是家庭夫妻關係中的共有物。

在中國,《民法通則》第78條從制度設計上對共有關係的含義、類型以及基本內容都作了原則規定,在立法上初步確立了我國民法的共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