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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法官在以下情況下需要迴避:

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接受不正當利益: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

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

親屬關係導致的迴避: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某些職務;

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以上情況均可能導致法官需要迴避,以保障案件的公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