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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通知被告

法院通知被告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

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則由該公民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如果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收。電子送達方式包括捎口信、電話、簡訊、傳真和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特別是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時,法院可能會採用這些方式通知當事人。法院通常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傳送起訴狀副本給被告,並要求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如果被告未及時收到通知,可以由其家屬代為轉達或送達。在某些情況下,如離婚案件,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時,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