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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審計是什麼

派出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為了對被審計單位進行更有效的監督和審計,而採取的一種審計方式。具體來說,派出審計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審計機構的設定:

審計署會根據需要設定派出審計機構,這些機構直接隸屬於審計署,負責審計一個或幾個國務院部門、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派出審計機構的人員從審計署機關、駐地方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選任,實行部門迴避制和定期輪換制。

人員管理和經費來源:

派出審計機構的人員任免獎懲、工資福利、後勤保障等均由審計署直接管理。

所需經費由財政部直接撥給審計署。

審計工作的開展:

派出審計局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計署的規定,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的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派出審計處根據省審計廳的統一安排,依法開展審計工作,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部門、單位的日常審計監督工作,並開展對所屬部門、單位的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在審計管轄範圍內派出審計特派員,這些特派員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是根據工作需要在全國各大城市設立的,其級別為正司級,直接隸屬於審計署,負責對其轄區內的中央直屬單位進行審計。

通過上述方式,派出審計確保了國家審計機關能夠有效地對國務院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評估,從而維護國家財經紀律,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