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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包括

添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形成新物。這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以及動產與動產的附合。附合後,原動產的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而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或者原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權,並對因附合而喪失權利的人給予適當補償。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在一起成為新物。混合後所發生的法律效果,準用動產與動產附合的處理原則。

加工:指對他人的動產進行製作、改造,使之形成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原則上加工物所有權應歸屬於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在加工所產生的價值增值明顯高於原動產的價值且為善意加工的情況下,加工人可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並對原材料所有權給予適當補償。

以上是添附的主要類型,它們共同構成了添附的法律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添附還包括由於自然原因或人為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如島嶼、三角洲等,這些情況在國際法中也有相應的處理原則。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諮詢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