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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地方行政制度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包括五級管理體系。以下是各級行政單位的詳細介紹:

省。清朝內地有18個行省,每個省由一位巡撫管理,巡撫的品級為從二品,總督轄區位於省之上,由總督管理,總督為正二品,通常加兵部尚書銜,晉為從一品。邊疆地區還包括盛京將軍、吉林將軍、伊犁將軍、駐藏大臣和西寧辦事大臣等特殊轄區,這些官職多數由滿洲親貴擔任,品級高於內地的總督、巡撫。

道。道最初是作為巡撫之下主管民政和司法的派出機構而設立的,後來成為省與府之間的獨立行政單位。道員被尊稱為道台,品級為正四品。

府。府的最高長官是知府,品級為從四品。特殊情況下,如奉天府和順天府的地位高於普通府,其最高長官分別為順天府尹和奉天府尹,品級為正三品。

州。州分為直隸州和散州兩種類型。直隸州的最高長官為知州,品級為正五品,而散州的最高長官為從五品的知州。

縣。縣的長官為知縣,品級為正七品。

此外,清朝還在特殊地區設立了廳,作為行政區劃的一種補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