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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什麼

法定強制措施

留置措施是一種法定強制措施,主要用於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立案後的處理。當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時,可以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後,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

留置措施的採取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包括涉案要件、證據要件以及具備法定情形之一,如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等。留置措施的時長通常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需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時,應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