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的方法主要包括:
告知方式多樣。包括門診告示、入院須知、各類知情同意書、病程記錄、口頭告知等。
告知對象明確。告知對象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門診就診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關人員,如監護人、法定或委託代理人、近親屬、關係人等。
告知內容具體。包括患者的病情、檢查項目和治療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驟、預後,以及醫療風險、醫院規章制度和診療秩序等相關情況。
告知前需評估。在告知前應評估病人的認知和心理狀態,選擇合適的溝通場景和方式。
獲得患者同意。對於有創診治措施,必須獲得患者的明確同意。
書面記錄。所有知情同意書應保存於病歷中,並在病歷相關記錄處留有患方簽字。
緊急情況下的告知。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時,可以不經過書面同意。
這些方法旨在確保患者在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療方案的情況下做出知情選擇,同時也尊重患者的隱私權和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