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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式

立法程式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法律案的提出:具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關於法律的創製、認可、修改或廢止的提案和提議。

法律案的審議:審議有兩階段,第一,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第二,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

法律案的表決:表決是有立法權的機關和人員對議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終態度:贊成、反對或棄權。

法律案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