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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契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第三人利益契約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三人不是契約當事人,不必在契約上簽字,也不需要通過代理人參與締約。

第三人利益契約只能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能設定義務。

契約的訂立無需通知或徵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三人對契約為其設定的權利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契約。

第三人利益契約必須有效成立,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成立有效的契約。

契約中必須約定使第三人取得權利,即債務人向第三人作出給付。

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人必須明確表示接受契約為其設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