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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金少兩

「缺斤少兩」是一種消費欺詐行為,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違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必須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此外,如果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面臨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同時,普通消費者可以通過攜帶可攜式電子秤或使用手機等方式來自我保護,避免被「缺斤少兩」。國家質量監督局等相關部門也頒布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明確了不同類型商品稱重誤差的標準,超出這個範圍的「缺斤少兩」行為將受到法律處罰。市場監管部門應負責監督,採取隨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違規商家進行處罰,並鼓勵公眾和媒體參與監督,以提高市場誠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