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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程式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程式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成立清算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成立清算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

通知債權人和公告。清算組應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以便未知債權人知曉。

清理公司財產和編制報表。清算組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應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清算組應首先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然後清償公司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編制清算報告並申請註銷。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編制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此外,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有關主管機關將介入清算過程。在整個清算過程中,清算組行使多項職權,如處理未了結的業務、清理債權債務、參與民事訴訟等。如果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清算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