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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醫囑怎麼寫

臨時醫囑的書寫應遵循以下規則:

醫囑由醫師直接書寫在醫囑單上,內容應準確、清楚,並註明下達時間,具體到分鐘。

醫囑單上應包含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護士簽名等。

醫囑不得塗改。若需取消,醫師應用紅筆在醫囑的第二個字上重疊書寫“取消”字樣,並簽名。

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在搶救急危重患者時,可下達口頭醫囑,但護士需複誦並經醫生覈對無誤後方能執行。搶救結束後,醫師應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對於需要立即執行的“st”醫囑,需在15分鐘內執行。

“sos”醫囑僅在12小時內有效。若在12小時內未使用,護士需用紅筆在執行時間欄內標明“未執行”,並在護理記錄單內說明原因並簽名。

對於未執行的醫囑(如缺藥、拒絕執行等),應在執行時間欄內用紅筆標明“未執行”,並用藍筆或黑筆在簽名欄內簽名,原因應在護理記錄單中註明。

若醫囑涉及藥物過敏試驗(如青黴素、鏈黴素過敏試驗),結果應記錄在醫囑末端,用圓括號加標示符號表示,陽性結果用紅筆記錄爲“(+)”,皮試時間填寫在執行時間欄內。

需要將醫囑轉抄至執行卡的醫院,可在臨時醫囑單內增設“覈對人簽名”欄。

以上規則可能根據具體醫院的規章制度有所差異,因此建議在具體操作前諮詢所在醫院的醫療管理部門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