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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書寫法

自書遺囑的寫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遺囑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這是遺囑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內容,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具體。如系處理遺產,應將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及由誰繼承(或遺贈給誰)等寫明。

遺囑繼承人、執行人的信息:如果有遺囑繼承人或執行人,應當在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遺囑的形式要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必須註明年、月、日。親筆簽名後再蓋上自己的手印或按手印。年、月、日必須明確具體,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立遺囑的原因:寫明立遺囑的原因,這是遺囑的前言,用幾句概括性的語言敘明立遺囑的宗旨即可。

遺囑的份數和保存地點:如果有安排遺囑執行人的,可以在此處寫明。如果有書證、物證和需要附帶說明的問題,可以附項內註明。

是否在立下本遺囑前還有其他遺囑:如果在立下本遺囑前還有經過公證的遺囑,應當對本遺囑進行公證,以變更之前的公證遺囑。

以上是自書遺囑的基本寫法,具體內容需要根據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