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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有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行政調解:這是指在訴訟外由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主持的,以國家政策、法律和公序良俗為依據,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調停、斡旋,促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達成協定,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和活動。行政調解不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所達成的調解協定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執行力,而是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不成或不服調解的可進行裁決或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裁決:這是指行政依照法律的授權,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間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或者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裁決來解決特定的民事糾紛或爭議,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同當事人之間發生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對行政裁決的救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使其接受司法審查。

行政仲裁:這是法定仲裁。我國的行政司法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和行政仲裁等。

以上三種形式都是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它們在解決特定爭議和糾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