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行政權和司法權有什麼區別

行政權司法權國家權力中兩種不同的權力形式,它們在多箇方面有所區別:

裁判方式和終局性不同。司法權具有終局性,意味着司法機關的裁決不被其他國家機關在法律上直接否定。司法裁判是最終的,而行政權則不同,行政機關的行爲是否合法由司法機關最終審查。

傾向性不同。司法活動保持中立,必須維護社會主體權益的平衡。相比之下,行政權更傾向於行政效率和國家政策。

存在條件不同。司法權具有獨立性,抵制外來干預,維護法律公正。而行政權強調上下級之間的命令與服從。

行使方式不同。司法權是被動的,僅在接到請求時介入衝突雙方,而行政權則積極主動,可以主動介入社會管理和公民生活。

運行模式和價值取向不同。行政權在運行中表現出應變性和效率優先性,而司法權則強調穩定性和公平優先性。

主體職業和權力屬性不同。行政權主體的職業通常具有非法律性,而司法權主體的職業是法律性的。此外,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而司法權具有專屬性。

權力本質和職責不同。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旨在解決爭議和追求公正;行政權是一種管理權,目標是高效地管理社會公共事務。

這些區別反映了兩種權力在國家機構中的不同定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