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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立案標準

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取決於行賄的數額、行賄的目的、行賄的對象以及行賄行為造成的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以下是行賄罪立案的具體情形: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情形,應予以立案。

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情形。

此外,對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也有明確規定,如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情形,應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