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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人法律

當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毆打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依法受到相應的處罰。以下是具體的處理方式:

行政處罰:

如果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毆打他人,應按照內部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毆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違反此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刑事責任:

如果警察的毆打行為構成違法犯罪,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除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特定情形下,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如果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毆打他人,將根據具體情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