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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的法定原因

法律規定的迴避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規定接受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或者會見,或者職務調動後的迴避。

審判人員具有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審判人員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