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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怎麼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或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根據銷售金額的不同,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以下是具體的判罰標準:

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特別地,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醫用器材等行為,將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為其他相關罪名,其適用的處罰也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