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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期限是多少

逮捕的期限通常遵循以下規定:

1.基本期限: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2.案情複雜性延長:如果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特殊案件的延長:對於某些特殊案件,如涉及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且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進一步延長二個月。

4.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逮捕期限: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情況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5.總期限:在特殊情況下,逮捕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七個月。

這些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