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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鄙制

都鄙制是西周到春秋時期各國普遍實行的一種地方組織制度,其核心內容是國野制。在這一制度下,國家被劃分為不同的政區,主要包括:

都:指諸侯的國都或重要城池,其中諸侯居住的國都以及近郊構成都的政區。

鄙/野:指國都近郊以外的地區,這些地區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上與都區有所區別。

隨著卿大夫世族力量的增強,都鄙制的形態和結構變得更加複雜,形成了多層次的組織形式。在都鄙制下,國君(或大夫)為首的貴族國人居住在國都及其近郊,而廣大的被統治者,如野人(庶人或鄙人),則居住在郊外的廣大地區。國都中的居民享有較多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而郊外的野人在政治上受到一定限制,但並非奴隸,也擁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不同國家在實施都鄙制時有所差異,例如:

齊國:在管仲時期,通過改革將全國劃分為二十一個鄉,實行工商六鄉、士十五鄉的制度,並在鄙中推行發展生產的措施,如「相地而衰征」,以增強國力和軍隊戰鬥力。

鄭國:由子產主持改革,確立了土地私有制,並將土民按五家為伍編制起來。

楚國:在滅國置縣時,沒有打亂原來的社會組織結構,只對都城結構進行了局部改革。

這些改革反映了各國在實施都鄙制時的靈活性和創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