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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用房比例

根據提供的信息,配套用房比例的規定因用途和類型而異,具體如下:

物業服務用房:

新建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用房比例不得少於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且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不得少於六十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不得少於二十平方米。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要求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每處不少於20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安排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工業配套生活用房:

在工業用地上,可配建的工業配套生活用房所占比例不超過7%。

綜上所述,不同類型的配套用房比例規定不同,具體比例和要求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