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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民法

附合在民法中是指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花費較大。這包括動產與動產的附合,例如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者分離的費用較大;以及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例如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

在處理附合的物的歸屬問題時,《民法典》第322條規定,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如果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補償。

在實際套用中,動產與動產的附合舉例為B利用A的紙,在上面作畫並裝裱成一幅作品;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舉例為承租人在租賃房屋的情形下,鋪設實木地板、粉刷牆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