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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限

根據提供的信息,限制出境的期限和決定機關如下:

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

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

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由縣(市)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

在限制出境期限屆滿前,都可以申請續期。如果需要繼續限制出境,需於到期前一個月內續報;到期不續報的,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

此外,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當按照要求接受審查,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限定的區域。限制活動範圍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