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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製作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涉及違反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國家對危險物質的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表現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單位。

主觀要件: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危險物質,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有關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情形包括: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兩千克以上的;

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五百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十千克以上的;

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三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製劑五十克以上不滿五百克,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非法製造、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