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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讞

鞫讞(jū yàn)是宋朝審判制度中的一個特色環節,主要指審訊與適用法律分開,由專職官員分別負責審訊和判決。具體來說,鞫指的是審理犯罪事實,而讞則是指檢法議刑。在宋朝,這一制度在中央和地方都得到了實施。中央的大理寺刑部設有詳斷官(斷司)負責審訊,詳議官(議司)負責檢法用律,最終由主管長官審定決斷。各州府則設有司理院,由司理參軍(鞫司)負責審訊及調查事實,司法參軍(讞司)依據事實檢法用條,最後由知州、知府親自決斷。這種制度強調兩司獨立行使職權,不得互通信息或協商辦案,有利於互相制約,防止舞弊行為。然而,鞫讞分司制度並不能根本解決司法腐敗問題,且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方式也不完全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