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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管理辦法

食品標識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範食品標識的標註,防止質量欺詐,並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標識是指貼上、印刷、標記在食品或其包裝上,包含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使用方法、生產者或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食品或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標註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食品名稱、產地、成分、生產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特別是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此外,食品標識還應當標註食品的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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