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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制度

PFI制度,即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原意為「私人融資活動」,是一種公共私營合作模式,主要用於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該模式由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並在許多西方已開發國家得到套用。PFI是對BOT(Build-Operate-Transfer)項目融資方式的最佳化,它允許私營部門通過招投標獲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通常為期30年左右,期滿後項目應完好無損且無債務地歸還給政府。私營部門在此期間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

PFI模式與BOT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項目主體單一,通常是本國民營企業的組合。

項目管理方式開放,政府部門提出備選方案,最終方案通過與私人企業協商確定。

實行全面的代理制,確保項目開發的安全性。

此外,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與PFI相似,都是公私合作夥伴關係,旨在提供公共基礎設施和服務的融資模式。PPP模式在全球範圍內不斷擴大套用,而在中國,由於法律制度不夠健全、檢查部門職責缺失、政府部門干預過多等問題,PPP模式的發展存在諸多挑戰。日本PFI模式有著長達30年的發展經驗,在政策、立法、配套制度方面不斷完善,其PFI法被認為是促進PFI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