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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契約原因

終止 契約的原因有多 種, 包括但不限 於以下 幾 點:

契約期 滿: 當固定期限的 契約到期, 雙方的 權利 義 務 隨之 終止。

法定事由:如 勞 動者 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 險待遇,通常指 勞 動者 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 並 領取退休金。

勞 動者死亡或失 蹤: 勞 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 蹤, 契約也 會 終止。

用人 單位破 產或解散:用人 單位被依法宣告破 產、被吊 銷 營 業 執照、 責令 關 閉、撤 銷或 決定提前解散, 勞 動 契約 隨之 終止。

法律 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或行政法 規 規定的其他特定情形,如 雙方 協商一致解除 契約等。

以上信息 基於《中 華人民共和 國 勞 動 契約法》第四十四 條的 規定。其他 類型的 契約,如服 務 契約、 銷售 契約等,也可能因不同的原因 終止, 包括但不限 於 違 約、 協商解除、履行完 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