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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訴訟領域中的一箇重要原則,它指的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和受理。這一原則最早起源於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民事訴訟,並適用於刑事訴訟,後來被封建社會所採納。它的理論基礎在於,一旦一箇案件經過法院判決併產生既判力,那麼該判決所確定的事實應當被視爲真實,從而避免對同一事實進行重複的審理和裁判。

近現代各國訴訟法普遍繼承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英美法系中,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到兩次起訴和審判。大陸法系各國也在其訴訟法典中對這一原則有明確規定。蘇聯訴訟法以及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採用了此事不再理原則。在中國,雖然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或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如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被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存在,既是爲了保證既判力的穩定,也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限制。它通過對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來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並實現訴訟經濟的價值。此外,該原則也適用於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可能會發生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後又再行起訴的情況,例如人身傷害案件中對未處理或遺漏的賠償項目另行起訴,或者合同敗訴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等。這些情況都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能會導致法院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