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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死刑核準權

死刑核準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死刑覆核程式中授予的權力,對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判處(裁定)的死刑案件進行覆核批準並作出死刑核準裁定、發出死刑執行命令的權力。此權力也包括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死刑覆核權是指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的死刑案件,在被告人不抗訴的前提下,在報最高院核準前,省一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覆核的權力。包括省一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的死刑不抗訴案件,最高院的複查核準權。

此外,死刑核準權是死刑覆核程式中最核心的問題,關係到設立這一程式的根本目的能否得以實現,關係到死刑覆核程式能否真正發揮防止錯殺無辜和罰不當罪的作用。在中國,死刑核準權經歷了一個複雜的變化過程,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今後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從而在新中國成立後第一次將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全部收歸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