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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效力

仲裁效力主要指的是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對各方的約束力。

仲裁協定中通常會明確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出抗訴或向其他機關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這意味著一旦仲裁裁決作出,各方都必須遵守,不得隨意更改或撤銷。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如果仲裁協定中未明確規定仲裁裁決的效力,或者存在其他相關爭議,可能需要通過法院或其他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