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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怎麼寫

撰寫法院傳票時,需要包含以下要素:

法院信息。包括法院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原告信息。明確標明原告的姓名、地址和聯繫方式,如果是信用卡公司或與信用卡債務有關的事實機構。

被告信息。清楚地指明被傳喚人的姓名、住址。

案件信息。介紹案件的起訴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類型、案號和法庭聆訊日期。

聆訊要求。列舉出法院要求被傳喚人出席的日期和時間。

出庭義務。明確指出被傳喚人有出席法庭聆訊的義務,並提醒應確保按時出席,警告未出席的後果。

目的書面。解釋爲什麼被傳喚人被要求出庭聆訊,通常是因爲信用卡逾期債務未償還。

送達信息。如果傳票已送達,應記錄送達情況,例如被傳喚人不在時,由其同住成年家屬代收等。

簽名和蓋章。審判員、書記員應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傳票製作日期,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傳票應由人民法院依法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必須非常重視傳票,並按要求出庭聆訊。如果被傳喚人沒有出席,可能會導致對其不利的答辯判決。